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 25 年、女性满 20 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对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手续时,按照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可选择适用当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规定或《条例》相应规定。而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按照规定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当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补差和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如南京市规定,每参加该市 1 个自然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可折算 3 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