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关于江苏省补缴社保费的相关信息:
1. 补缴社保费的政策背景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件和流程
2. 补缴社保费的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补缴社保费:
- 1.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社会统筹费
-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 3.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
- 4.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
-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
- 6.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
- 8.乡镇企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从2006年3月1日补缴
- 9.有雇工的个体商业户,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补缴
- 10.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录为正式工,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轮换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
- 11.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缴的情况
3. 补缴社保费的流程
1.公示:参保单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职工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2.申请:参保单位提出补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同时向征缴科业务人员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3.提交资料:个人需提交《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补缴通知书》(由社保部门出具);企业单位需提交《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补交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编制使用通知卡、工资明细表(补交期间)、《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4.补缴金额计算: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30%,企业22%,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4. 补缴社保费的截止日期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
5. 补缴社保费的最新政策
2024年1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4879元执行
6. 一次性补缴社保的规定
根据最新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23年底前对2022年未缴费月度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
以上是关于江苏省补缴社保费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建议直接联系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