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社保补缴政策规定涉及多种情形和流程,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作。以下是对江苏省社保补缴政策的详细介绍。
补缴情形
具体情形
- 1991年12月31日前: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 1991年12月31日前劳动合同制工人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 1992年1月1日起: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 1996年1月1日起: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 2004年2月1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补缴基数和比例
- 1995年12月31日前: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1996年1月1日以后: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补缴流程
单位补缴流程
用人单位应携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个人补缴流程
个人需携带相关资料至委托扣缴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注明补缴险种及起讫时间。补缴1996年养老保险费的,还须选择补缴基数档次。经信息系统审核补缴条件后,灵活就业人员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委托扣缴银行进行实时扣缴。
注意事项
补缴时限
- 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
- 用人单位:补缴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形和当地政策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需要法律文书才可以补缴。
所需材料
- 单位: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等。
- 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补缴通知书》等。
江苏省的社保补缴政策明确了多种补缴情形和具体流程,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依法补缴社保费用。补缴情形涵盖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保欠费情况,补缴基数和比例也有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补缴时需准备相关材料,并遵守相应的时限和流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