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放弃函的合理原因可分为以下四类,需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说明:
一、不可抗力因素
- 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
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 政策法规变动
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重大变化,直接影响项目执行或合同履行能力。
二、招标方责任或项目变动
- 招标方违法行为
招标过程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平性。 - 采购任务取消或项目终止
因重大变故导致原采购任务取消,或PPP项目未入库/被清退导致资金来源无法保障。 - 合同内容变更
招标方在中标后单方面提出对价格、质量、工期等核心条款的实质性修改。
三、投标方自身原因
- 资源不足
现有人力、技术或资金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或同时承担过多项目导致资源超负荷。 - 专业能力限制
团队缺乏相关领域经验或资质,无法保证项目执行质量。 - 商业模型不匹配
投标方商业模式与招标要求存在根本性差异,可能导致履约风险。
四、其他正当理由
- 竞争环境压力
存在资质更高或经验更丰富的竞争对手,导致中标可能性极低。 - 误导性中标
因招标方谈判误导或补充承诺导致中标结果与预期严重不符,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注意事项:
- 需在函件中明确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必要证据(如政策文件、合同变更通知等);
- 须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放弃函;
- 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应在函件中确认接受相关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