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的核心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必须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规定基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化学属性(遇水、火、摩擦等易引发燃烧爆炸)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考虑。
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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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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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满足技术标准,即使不是易燃易爆物品,也必须另行设置。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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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消防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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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如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将依据《刑法》第十九条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距离要求
法律未明确具体距离数值,但强调需确保在任何事故环境下均不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风险评估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
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与居住场所混用建筑及强制技术标准,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