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十堰市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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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50元以下、4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在门诊紧急抢救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此次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比照住院相关待遇支付。 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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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 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 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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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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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提高:十堰市居民医保分为一档和二档两个档次,缴费标准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但均享受财政补助。现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