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回老家养伤路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回老家养伤,符合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条件,并且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那么其产生的路费是可以报销的。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往返途中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座,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的交通费凭据报销。恩施州规定,工伤职工从参保地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座、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长途公路客运价格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经济舱标准据实报销。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应的交通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