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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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居民一档年度限额300元,居民二档年度限额500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40%。
- 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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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
- 一类管理对象:
- 采集药品,在一、二级医院报销100%。
- 非采集药品,在一、二级医院报销60%。
- 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年度限额500元;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限额1500元;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的,年度限额15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 二类管理对象:
- 采集药品,在一、二级医院报销100%,在三级医院报销40%。
- 非采集药品,在一级医院报销80%,在二级医院报销60%,在三级医院报销40%。
- 门诊检查检验,在一级医院报销80%,在二级医院报销60%,在三级医院报销40%。
- 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年度限额1000元;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限额1500元;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的,年度限额15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 一类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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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
- 不设起付标准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40%。
- 单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病种的,每增加一种,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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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门诊
- 实行与住院相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较为细致且全面,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合理的医疗保障。但具体报销时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医保政策的最新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