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慢性病(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等“两病”)的报销标准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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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太原市自2025年1月起实施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项目按住院政策执行先行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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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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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门诊慢性病 :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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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额门诊慢性病 :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和乙类项目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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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 各病种设月度支付限额,例如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为300元/月,肾病综合征(原发性)为375元/月。
二、门诊特殊疾病(慢特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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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可申请一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需连续缴费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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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覆盖范围与普通门诊一致,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参照住院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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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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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
以上政策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待遇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