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需按照以下公式和步骤进行:
一、基础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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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污染当量值(千克/当量)
(污染当量值由《环境保护税法》附件《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例如二氧化硫为0.95kg/当量,氯化物为0.87kg/当量)。 -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环保税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具体由地方确定)。
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需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 自动监测数据:安装合规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数据计算;
- 监测机构数据:未安装设备的,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无当月数据可沿用最近一次数据);
-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系数或方法计算;
- 抽样测算:无法按上述方法的,采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样核定。
三、注意事项
- 征税范围:仅对污染当量数排名前三的大气污染物征税;
- 浓度优惠:
- 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示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排放二氧化硫300kg(污染当量值0.95kg/当量),氯化物200kg(0.87kg/当量),当地税额为2元/当量:
-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 = 300 ÷ 0.95 ≈ 315.79当量;
- 氯化物污染当量数 = 200 ÷ 0.87 ≈ 229.89当量;
- 应纳税额 = (315.79 + 229.89) × 2 = 109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