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中废气排放量的填写需根据具体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进行规范操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采用监测机构方式计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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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获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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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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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浓度值 :按各污染物各次折算浓度平均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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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浓度值 :按各污染物各次折算浓度最高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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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 $$
\text{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 \text{标杆流量平均值} \times \text{生产天数} \times \text{开工小时数}
$$(适用于连续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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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计算方式(适用于部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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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根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确定,通常为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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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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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系数/排污系数 :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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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 = \frac{\text{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立方米)}}{\text{产污系数/排污系数}}
$$(需注意:若存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填写“产污系数”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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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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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值调整
若实测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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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30%:按实际排放量的7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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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按实际排放量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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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正常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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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环保税=排放量×浓度值×污染物排放系数×税率
具体税率根据污染物种类和地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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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优先采用监测机构数据,并定期与环保部门对账,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若对计算方法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