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
计划生育在2020年3月被全面取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国各地正紧锣密鼓修订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是为了配合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的出台,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