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留置期限的规定如下:
一、基本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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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限
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延长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重大、复杂),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审批与执行要求
- 审批程序
-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需报上一级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向国家监委备案。
- 延长留置期限时,省级以下机关需再次报上一级批准。
- 通知义务
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如可能毁灭证据、串供等),监察机关应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三、其他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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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监察机关需保障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及医疗服务,讯问时间应合理安排。 -
解除情形
- 留置期限届满必须解除;
- 若发现留置措施不当(如证据不足、案件性质不符等),应及时解除。
小结
综合来看,留置措施以3个月为基准,经严格审批可延长至6个月,执行中需兼顾调查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