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需结合法律标准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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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例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若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市场价或指导价的70%,通常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此标准为一般性规定,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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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特殊情形
包括季节性产品(如临期果蔬)、市场疲软导致的正常降价、债务人与受让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等。例如,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甩卖或企业资金链紧张时的应急处理,均不视为恶意转让。
二、实务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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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型与市场环境
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与动产(如设备、存货)的转让需分别评估市场价值。不动产因流动性较低,其70%的阈值更具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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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目的与背景
若转让行为属于债务人的正常经营需求(如偿还债务、资金回笼),且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则可能不构成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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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知情程度
债务人的相对人(如受让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况,仍以低价转让财产,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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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为影响
需评估转让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陷入破产风险,或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三、法律后果
若经综合判断确认为恶意转让,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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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指导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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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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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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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基准 :以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或指导价为判断依据,空间范围以交易行为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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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基准 :通常以交易当地的一般经营者判断为参考,排除非经营者(如个人车主)及个别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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