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四项清单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而制定的四类清单,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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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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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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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可以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 当事人通过企业环保自查自纠服务平台、书面报告等形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自查自纠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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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
这些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通过合理界定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