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现行政策,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要求及退休待遇规则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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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满15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需超过15年,退休后可终身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
视同缴费年限
-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龄及后续社保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需满足规定月数(如总月数≥120个月);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累计缴费月数需≥180个月。
- 视同缴费年限由上海市人社局另行规定,通常包括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工龄或特殊政策认定的年限。
二、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
若退休时缴费未满15年,需按以下方式补足:
- 继续缴费
可选择按月或按年继续缴纳医保费,直至累计满15年。 - 一次性补缴
部分情况下允许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医保费。
三、退休后医保待遇说明
- 账户计入标准
退休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在职标准执行。 - 报销比例提升
退休人员住院及门诊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退休时间有所区别(例如2001年前退休人员起付线更低)。
四、注意事项
- 跨省退休人员:需根据户籍地或养老金领取地的医保政策确定待遇。
- 咨询渠道:可拨打上海医保政策热线 962218 或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核实个人缴费记录。
如需进一步了解缴费补缴流程或待遇细则,建议查阅上海市医保局官网或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