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如下:
-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各地在通过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例如:
- 北京: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 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其配偶享受 15 天护理假。
- 湖南: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20 天。
- 山西:明确婚假 30 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 60 天,男方护理假 15 天,子女不满 3 周岁每年育儿假 15 天。
在产假期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