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 计算基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计算天数: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 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 15 天至 30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计 75 天。
-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 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 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 21 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 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 14 天。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规定的假期天数。
例如,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该职工顺产,那么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为 8000÷30×98≈26133.33 元。如果是难产,生育津贴则为 8000÷30×(98+30)=31466.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