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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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以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分界,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例如,1992年1月前参加工作,1992年1月后参加养老保险,则1992年1月前的工龄全部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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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以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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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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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前的军龄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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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下乡年限、调入企业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等也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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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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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要求 :需满足连续工龄条件,中断工作期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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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精确到月)。
示例 :某职工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则其视同缴费年限为6年6个月(1985.7月至1992.01月)。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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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关系
若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满15年,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才能退休;若超过15年,则无需再缴费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约13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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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由社保机构根据档案记载、缴费起始时间等材料确认,确保与实际工龄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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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后的衔接 :1992年7月前的工龄全部视同缴费,改革后新增的工作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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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年限认定 :如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1992年7月前的工龄视同缴费,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政策微调,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