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职工遗属补助的规定如下:
- 补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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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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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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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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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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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以遗属户籍所在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的一定系数发给,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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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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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同时符合条件1和2的,可在上述计发系数的基础上再提高0.2。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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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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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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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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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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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