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超过10%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工程变更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项。
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等。
2. 工程变更的原则
- 科学性原则: 工程变更应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合同约束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在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 设计文件批复原则: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与原设计的一致性。
3. 工程变更的程序
- 提出变更建议: 项目各参建方以及项目使用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注明变更的理由,及时报至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按照变更类型履行工程变更分级审批程序。
- 专家论证: 单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除清单漏量外),项目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复核: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相对应的工程造价测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复核工程造价。
- 变更实施: 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变更。
4.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
- 10万元(含)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含)以内: 由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 10-30万元(含)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10%(含): 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 30-50万元(含)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15%(含): 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 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5%以上: 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5.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 已有价格: 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 类似价格: 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 无相同或类似价格: 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
6. 其他规定
- 突发应急事项: 救灾抢险、安全防护等突发应急事项的工程建设变更,可先行施工,但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 责任追究: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为工程变更超过10%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项目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地区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