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具体规定如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否则可能意味着施工单位的成本效益较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且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一定规定,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该规范中明确规定,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费用的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0%。
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防止建设单位因结算价过高而未能准确掌握工程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10%,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甚至需要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