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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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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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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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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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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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30天奖励假,计入法定产假总天数,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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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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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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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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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检假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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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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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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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完的产检假可折抵生育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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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
- 产检次数根据医疗机构建议确定,通常每3个月至少1次,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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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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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等为由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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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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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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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 :男职工在婴儿未满6个月内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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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休假日 :部分城市(如杭州)将产检累计天数计入带薪年休假,具体折抵规则由单位制定。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地方政策,确保孕妇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