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大病二次报销政策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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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含2万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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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含4万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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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元(含6万元):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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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 报销范围 :
- 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
- 报销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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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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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封顶 :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即使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也可以继续报销。
- 特殊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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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在15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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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
- 其他注意事项 :
- 大病保险并不是按照病种进行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个人看病的总费用进行报销。如果费用超过了一定的额度,不管参保人发生什么疾病,都是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进行报销。
黑龙江省的大病二次报销政策较为详细,涵盖了不同医疗费用区间的报销比例和特殊人群的特殊规定。建议参保人详细了解当地政策,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大病保险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