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的人员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一、行政管理主体
- 中央层面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 地方层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统筹层次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二、具体经办机构职责覆盖人员
- 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 包括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
- 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负责人)及提供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执业药师)。
- 经办机构内部人员
-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人员。
三、监管与协作机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暂停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等措施,并协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争议。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使用。
以上人员管理遵循合法、便民、安全等原则,并接受多部门协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