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享有产检假,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以下是产检假的具体规定:
1.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 产检假的具体内容
-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3. 注意事项
- 产检假是按医嘱进行的,只要是医生认为必要的检查,用人单位都应给予便利,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或旷工等计算。
- 女职工可以持医院建档的病历卡作为请假依据,用人单位需予以配合。
4. 补充说明
- 产检假是为了保障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处罚。
- 产检假与产假、病假等不同,是专门针对孕期检查设立的假期。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