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医保转诊规定如下:
一、转诊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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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备案通过后可在有效期内多次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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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与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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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为 6个月 ,有效期内可多次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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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延长,需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市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未办理延期的,自应办理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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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需提交《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单位代办。
二、转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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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无法治疗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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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专家会诊确认。
三、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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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转诊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基础上降低 10个百分点 (如参保地支付比例为80%,转诊后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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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限额
省医保局会设定年度医疗费用限额,超出部分需办理增加限额手续,未办理则停止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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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报销
- 省外住院医疗费零星报销按就医地医保目录甲乙类标准执行,未标注目录的按吉林省统一标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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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流程
需通过参保地医保科或就医地医院医保科办理备案,跨省转诊需额外确认转诊医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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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未办理延期手续、超出费用限额或转诊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医保待遇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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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参保信息
参保地或就医地医保关系变更时,需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以上规定综合了吉林省及吉林市医保政策,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如吉林市医保局)获取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