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吉林省的社保情况如下:
- 社保系统管理 :
- 1995年吉林省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逐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 养老保险制度 :
- 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居民身份证号,为每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退休时依据累计储存发养老金。
- 缴费基数 :
- 1995年吉林省辽源市的社保缴费基数为2640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为缴纳基数,辽源市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9020.25元,下限为1804元。
- 退休金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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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日起,吉林省对退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改制为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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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日起,吉林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后的退休金为基数,原则上按199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计算增加基本退休金。
- 社保缴费 :
- 新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吉林省社保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后来的社保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