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下是其相关介绍:
- 发展历程:
- 萌芽时代: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主要依靠农村社会自身力量,以合作社为统筹单位、农民社员共同集资,通过 “俱乐部” 民主管理方式分散疾病风险。1955 年,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合作社的农民群众联合建立医疗保健站,并在政府支持下推广到全国。
- 初步探索:1958 年,山西省稷山县政府创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社员缴纳保健费与村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社员实行免费就医,仅需支付少量药费,还为农民社员建立保险档案和健康登记卡,加强疾病防治。1965 年,卫生部进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试验,认为以公社为单位,由农民社员和公社公益金共同集资,实行公社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体福利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可行选择。
- 发展中断: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转轨给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造成巨大震荡。政府对制度建设支持不足,个体办医受到过分宣扬,导致医疗保险制度失去医疗服务供给的主体性支撑,相关规范被取消,行政村举办合作医疗的比例大幅下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断,两次恢复重建努力也以失败告终。
- 全面发展:2002 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 年,新农合开始试点,主要对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渠道筹集资金。此后,新农合政策不断完善,保障范围扩大,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16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筹资标准:2024 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 30 元和 2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70 元和 400 元。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按比例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 待遇保障:
- 基本医疗保障: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 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 大病保险:依据筹资水平、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 特殊人群保障: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 99%。通过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参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协同,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 意义:农村医疗保险关系着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是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实现和谐社会的根基。它可以报销部分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大病医疗费用、慢性病医疗费用等医疗费用,缓解了农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