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综合相关公开信息整理如下: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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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涵盖参保登记、费率管理、待遇资格确认等全流程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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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原则
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安全有序原则,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经办服务。
二、参保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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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及雇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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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采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费率参考国家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并实行浮动管理。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则分别按60%或300%计算缴费基数。
三、待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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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执行,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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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亡)待遇
伤残职工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工亡职工家属可获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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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异地协议机构就医时,可申请直接结算,需完成备案登记。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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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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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确保基金安全。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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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系统,与全国工伤保险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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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用人单位需定期公示参保及缴费情况。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级统筹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