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这意味着,尽管女职工在产检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并且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该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职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因此,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时间不仅应计入劳动时间,而且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工资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