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患病时能够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制度。了解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有助于更好地享受公费医疗服务。
广州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概述
改革背景
-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广州市公费医疗费用在1992年至1993年间显著增长,1993年人均开支达1272.62元,比上年增加50.61%。
- 现行制度弊端: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多开药、一人公费全家享受、做不必要检查、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蔓延。
改革目标
-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以医疗保险为主体、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上升过猛的势头。
- 完善管理办法:在保证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要的同时,减少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公费医疗的适用范围
适用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员工: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 退休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 其他特定人员:如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
例外情况
- 企业离休干部: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需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5.5万元,方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 合同制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公费医疗的待遇标准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门诊医疗:在职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退休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 住院医疗:在职干部职工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退休干部职工住院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5%。
- 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等,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限额,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住院费用控制
- 住院床日药费限额: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元/床日。
- 出院带药: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公费医疗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职责
- 财政、单位、医院共同承担:省直机关和广州市办证单位公费医疗定额经费的80%由公医办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干部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住院部分的医疗费。
- 严格监督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和公医管理部门要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对违反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报销流程
- 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单位经办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公费医疗办证窗口办理,40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领取已审批的广州市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结算单。
- 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工作、学生、生活的参保人,可以办理好异地就医,享受医保报销。
广州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通过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财政、单位、医院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实行个人自负少量医疗费的办法等措施,旨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了公费医疗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了解这些办法有助于更好地享受公费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