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和 产假天数 来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 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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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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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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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者之间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 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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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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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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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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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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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
- 生育津贴 = (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示例计算
假设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某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为12000元,顺产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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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为12000元(高于300%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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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12000 ÷ 30) × 98 = 39200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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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请通常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产后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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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经济支持。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确保生育津贴的顺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