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二胎政策规定如下:
一、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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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范围
夫妻生育前两个子女需在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生育后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和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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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首次登记需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申请表;再生育需额外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非遗传性残疾证明等材料。
二、再生育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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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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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两个子女且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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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两个子女且其中一子女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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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的,或再婚前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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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生育,经指定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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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需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三、配套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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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与福利
增加婚假15日、产假90日、男方护理假30日,子女3周岁以下每年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休假及护理假,具体天数根据手术类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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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贴
城乡居民正常分娩按1000元/人、剖宫产按2000元/人给予定额补助,费用从居民医保中报销。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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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户籍 :夫妻一方为其他省户籍时,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江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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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简化 :2016年后申请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单位盖章,材料精简为“四证一表”。
以上政策综合了2016年全面两孩改革及后续调整,确保与国家政策一致并适应地方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