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概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是医疗机构执业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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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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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20至9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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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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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至少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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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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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包括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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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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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100张至49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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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在一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增加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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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至少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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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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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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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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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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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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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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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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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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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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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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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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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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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房: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总结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建筑、设备、人员、科室设置等方面的最低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标准,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