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相关的最高院指导案例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 张永富等诉枣庄市山亭区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医疗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裁判规则为,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如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间无关联共同,且并非指向同一后果,不是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此时便不存在共同侵权;责任范围与损害范围是两个不同概念,损害是从受害人角度来说的,责任范围是从加害人角度来说的,损害范围大于责任范围。
- 白联军诉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明确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 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关邦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确立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 谷秀娟诉白城铁路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强调了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指出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 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明确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还有一些地方高院的案例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北京一中院审理的 “七旬翁输血后查出梅毒获赔 10 万精神损失” 案。该案中,法院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因举证不能,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