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10%津贴)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说明如下:
一、津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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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适用于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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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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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护理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的护士,自第二个月起停发10%津贴,但满足20年工龄且调离后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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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护理岗位 :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或非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列入10%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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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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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分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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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每月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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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年: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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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年: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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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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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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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时间 :
- 纳入工龄计算,包括因公负伤、产假、探亲假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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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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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卫校教师调动时,工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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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军队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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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
- 护龄津贴与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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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调整 :
- 1985年政策中提到的6%比例已随工资改革调整,现执行标准以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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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
- 具体津贴金额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调整,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
以上规定综合了1985年国家政策文件及后续调整,确保了护士工龄津贴的合理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