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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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 ,每月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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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15年的 ,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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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5年不满20年的 ,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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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的 ,每月10元。
护龄津贴是为了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设立的。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自1985年工资改革时开始实行,并经过多次确认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工资水平和护理行业的发展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护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等。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未满二十年停发护龄津贴;满二十年以上工龄可保留护龄津贴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