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主要依据1985年发布的《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该文件自实施后未经历修订,内容保持稳定。以下是关键信息梳理:
一、执行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包括:
- 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二、工龄津贴标准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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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年不满10年 :每月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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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15年 :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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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5年不满20年 :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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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津贴占工资比例约为6%-20%(按1985年工资水平计算)。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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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影响
若护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调离护理岗位, 自调离下个月起停发工龄津贴 ,但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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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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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冤假错案间断护理后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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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军队转入地方继续从事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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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与教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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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护龄、教龄均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但 19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补 。
四、历史背景
该政策自1985年实施,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服务,但近年来存在调整需求。部分地区试点将工龄津贴与岗位工资合并计算,但全国统一调整尚未出台。
注意 :当前(2025年)若需确认具体待遇,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人力资源机构,以获取最新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