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220 元。
- “两病” 门诊: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服药干预治疗但未达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享受 “两病” 用药保障机制,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60%,高血压年度限额 260 元,糖尿病年度限额 360 元。
- 大额门诊: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年度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40%,每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 2500 元。
- 常见慢性病门诊: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起付线 2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 1 次),报销比例 60%,年度报销限额 3000 元 / 人。参加居民医保的 18 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者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按 65% 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限额 2 万。
- 住院报销
- 市内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 异地住院: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 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
- 大病保险报销
- 普通群众:起付线 1.2 万元,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至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 至 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5%。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限额封顶 30 万元,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限额封顶 20 万元。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 0.6 万元,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5%,5 至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0%,10 至 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80%,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90%,不设封顶线。
宿州市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 45%,省外医疗机构 40%,保底报销实行 “负面清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