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超过一年未领取, 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向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逾期不申领的,参保人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如果因单位原因导致生育津贴未能及时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是否有补领的可能或替代方案。
建议尽快联系当地社保部门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具体原因及补救措施。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超期,需尽快补齐相关材料并重新申请。如果因系统问题或经办机构延误,可要求其协助解决并尽快发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