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加价15%的相关文件,综合整理如下:
一、全国统一限价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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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自治区政策
新疆医保局发布通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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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政策
浙江省医保局推出改革方案,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谈判药品)的限价政策,最高加价不超过200元。
二、分阶段实施与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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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太仓市试点
作为全国首个执行15%加价率的地区,江苏太仓市自2019年11月起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支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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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华市细化措施
金华市在带量采购中明确,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销售,医保支付以中选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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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零售药店销售政府谈判集采品种时,加价率不得超过15%,且需根据中选价格调整支付标准。
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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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加价限制 :2006年中央八部门曾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不得超过15%,并推行药品出厂价核定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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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若药品价格一次性上涨15%以上,需说明合理理由,否则可能面临价格干预或公开曝光。
总结
目前全国已有浙江、云南、江苏等地试点执行15%药品加价率政策,未来可能逐步推广至全国。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采购价格挂钩,超出部分由患者承担,旨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并规范药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