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保慢病政策的依据主要有以下相关文件:
- 《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21〕59 号):该文件要求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后,增加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的保障待遇水平。以此为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进行完善,统一规范了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
-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 号):按照此文件要求,对完善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规定,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涉及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名称及代码等方面的规范。
各地市在制定本地具体的医保慢病政策时,还会依据国家及吉林省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如《长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四五” 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的,其中对长春市困难群众的门诊慢性病救助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