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 总则 :
- 《处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医疗文书,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 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
-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监督管理 :
-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的监督管理。
- 处方的原则 :
-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处方标准和格式 :
-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 处方书写规则 :
- 处方书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
- 处方的开具 :
-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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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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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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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处方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