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下浮与总价下浮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浮范围与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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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下浮
仅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其他费用(如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保持不变。例如,若综合单价下浮10%,则清单中各分项的计价基础按原单价乘以0.9计算,但措施费、规费等仍按原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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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下浮
对工程合同总价进行统一比例下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若总价下浮10%,则所有费用均按原金额乘以0.9计算。
二、对结算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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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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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影响清单项的计价,其他固定费用不变,可能导致实际结算金额低于总价下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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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但单价相对稳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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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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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包含所有费用,结算金额整体降低幅度更大,但后期调整时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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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小且希望简化结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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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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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与暂估价 :总价下浮时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等不可调整;综合单价下浮时,若清单单价包含暂估价,需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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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策略 :部分单价可调整(如提高高单价项、降低低单价项),但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可能影响结算审核。
四、案例对比
假设某项目原合同总价1000万元,综合单价下浮10%,措施费、规费等固定费用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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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下浮后 :清单项费用为900万元,总费用约920万元(200万元固定费用+70万元下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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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下浮10%后 :总费用为900万元(1000万×0.9)。
综上, 总价下浮的降幅更大 ,但结算时更简便;综合单价下浮灵活性较高,但需注意费用构成调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