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江西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新政策如下:
- 退休待遇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江西省和统筹地区规定的年限,自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不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 不足年限处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江西省和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统筹地区政策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规定一次性趸交,并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 特殊情况说明: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在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的服役年限可认定为江西省视同缴费年限,在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的服役年限可认定为江西省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省外实际缴费年限互认范围,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在一些统筹地区,如南昌,对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在南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需达到男满 30 年(含 30 年)、女满 25 年(含 25 年)以上。实际缴费年限指 2001 年 6 月 1 日以后该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 2001 年 5 月 31 日以前(含 5 月 31 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