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操作流程的整理:
一、适用范围
《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二、投诉受理主体
- 受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
- 投诉人:包括投标人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投诉方式:
- 直接投诉:投诉人自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材料。
- 委托代理投诉: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
三、投诉书内容要求
投诉人需提交书面投诉书,并包含以下内容:
- 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 具体的投诉请求及理由。
四、投诉处理流程
- 投诉受理:
-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 投诉事项复杂或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可延长处理时间,但需书面通知投诉人。
- 投诉处理:
- 受理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 在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暂停招标项目的相关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费用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投诉时效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 超过时效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不予受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 恶意投诉处理:若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驳回投诉,并依法追究责任。
- 信息公开:行政监督部门需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公布投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相关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下载相关文件,可参考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