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的供水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供应。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细节。
城市供水水源
开发利用规划
- 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计划、水行政、地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编制规划应坚持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水行政、卫生、地矿等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盟市、旗县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设计和施工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资金筹集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发行债券、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
设施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城市供水经营
企业资质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水质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供水服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应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设施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用户责任
用户应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内蒙古自治区的供水实施办法通过详细规定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供水工程的建设、供水经营和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城市供水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供水效率,节约水资源,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用水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