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后需重新立项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一、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及延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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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所有省份统一执行)。 -
延期规则
- 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在有效期届满 前30个工作日 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 延期仅限 1次,延期期限 不超过1年。
-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开工:原节能审查文件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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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超期
若项目实际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年以上,即使已开工,也需 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二、项目核准文件的重新立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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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件有效期
项目核准文件(或变更决定)自出具之日起 2年内有效。 -
延期规则
- 需在有效期届满 前30个工作日 申请延期开工。
- 延期仅限 1次,延期期限 不超过1年。
- 未申请延期或超期未开工: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三、需重新立项的其他情形
若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动,需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或重新立项:
- 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能效水平发生重大调整;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原批复值 10%及以上;
- 项目拆分、合并或规避节能审查。
总结
- 节能审查失效:未开工项目超2年有效期且未延期,或建成时间超预计2年,需重新审查。
- 核准文件失效:未开工超2年且未延期,需重新立项。
- 重大变更:需申请变更或重新立项。
建议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节能审查机关,以地方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