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生育险可以报销。
报销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比如因医学原因不宜继续妊娠等情况,通常可以报销。但如果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打胎,如未婚先孕打胎、超生打胎等,生育险一般不予报销。
- 生育保险参保符合要求: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时间,一般是 12 个月,不过不同地区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同时,在打胎时仍处于参保状态。
报销范围和标准
- 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流产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怀孕不满 2 个月流产,可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可享受 30 天生育津贴;满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至 7 个月以下流产,可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可享受 75 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假期天数。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如流产的产检和手术费需要手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固定报销金额,也有的地方是按比例报销。例如,7 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 1600 元,流产每人次 1000 元;门诊人工流产术 200 元,住院流产术引产术 800 元,药物流产 300 元。
报销流程
-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 生育女职工产假满 30 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时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诊断证明书、医院单据等材料,具体要求各地有所不同。